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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勞工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之同意,得要求勞工值日(夜),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事業單位不得使童工從事值日(夜);女工從事值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仍不得從事值夜。

 

勞動部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08年3月11日生效,於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規:勞動部108年3月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042號函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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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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