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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政府機關補班放連假可以嗎?】
案例:
有頭鹿最近嘗試創業當起老闆,他把公司的休息日及例假比照政府機關安排在六日,最近某個禮拜六政府機關彈性調整上班,以便在下下禮拜與國定假日促成連假,有頭鹿想比照政府機關安排彈性上班後調成連休,但是又知道休息日出勤有給加班費的問題,該怎麼處理有頭鹿覺得無所適從…
說明:
依據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所謂「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所以本身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想要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是可行的,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平日均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2. 且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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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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