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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移工停看聽】

雇主應於外籍移工住宿地點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移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1.😥案例分享:

劉先生於101 年3 月聘僱了外籍移工U 君作為家庭看護,後來在101 年8 月時,因工作因素全家從臺北搬遷到臺中。喬遷落定後,因為有許多事情需要處理,過於繁忙,直到10 月才想起要向U 君變更後之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移工主管機關通報U 君的工作地點已經改變

2.👀法令依據: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 條之1 第3 項: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2) 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9 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如有違反可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及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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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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