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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老闆專欄報你知

Q1:請問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之其他企業組織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其職工人數減少至50人以下時,該如何處理?

A:

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二、企業組織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既已提撥職工福利金,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後雖因員工人數減至50人以下,惟仍宜維持原職工福利事業之運作,續辦職工福利工作,以維職工之福利與權益。

Q2:若僱用職工人數未達7人時,又該如何處理?

A:若因公司大量裁員至現有職工人數未達7人時,需向本局申請暫停職權運作,核定後即需停止扣撥職工薪津及辦理職工福利事項。並由職工推選代表1人,會同雇主保管運用職工福利金以利後續繼續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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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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