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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資會議每3個月之認定原則為何?】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其計算方式採事業單位自行訂定每3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之周期,即符合規定。(例如:任期自當年度2月1日起至隔年度1月31日期間,每3個月為2月至4月、5月至7月、8月至10月、11月至1月,事業單位自訂間隔2、4、3月之周期,分別於前述每3個區間內之3月5日、5月5日、9月5日及12月5日召開定期勞資會議。)詳細情形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查詢(https://reurl.cc/lMjAQ)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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