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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常識】~試用期可以嗎?
▲疑義:
Q請問小勞!公司可以跟我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部說: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辦理。(註一)
▲小勞白話說:
勞動契約本身是民事契約,基本上只要法律沒禁止的部分就是可以約定的部分,只是如果試用期內或屆期時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仍然要依法資遣唷!(註二)
※註一: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9/
※註二:行政院勞委會86 年 09 月 03 日(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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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常識
#試用期
#雇主仍要盡考核義務!
高雄市長許立明,關心勞工夥伴們的勞動權益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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