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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報您知】~勞動部發布特別休假協商遞延有關函釋
郎客喔~可以延了又延,延了又延嗎?(◯Δ◯∥)
▲疑義:特別休假之遞延是否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又,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末日前得否再協商遞延。
▲勞動部解釋:
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小勞白話說:
特休遞延最多1年,只要在1年內,雙方講好之後,要約定短時間也沒關係,要延幾次都可以,但到了次1年的最後一天,就不能再延囉(`・ω・´)
▲更多資訊可參考勞動部新聞稿(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36602/?cprint=pt )
#法律允許限度內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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