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00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小吃店及攤販可以聘僱外籍勞工嗎?
小陳上星期到傳統市場買菜,看見有一個菜販攤的工作人員,說著不流暢的中文,有著強烈的口音,幫忙小陳裝菜並結帳。這星期他到附近的小吃店用餐,這位工作人員在收碗盤時,小陳看出該名工作人員應是外籍人士。小陳心想,那麼多外籍人士從事這類的工作,他們是合法的嗎?心中有不少疑惑。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意即外國人在臺工作係採許可制,目前外籍專業工作者可以從事的工作項目僅有特定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或特定產業勞力工作者,一般人未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是不能直接聘僱外籍專業工作者或勞力工作者。
依規定,小吃店及攤販不能隨意聘僱外籍人士工作,僅能聘僱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與我國國民結婚之外籍人士)及外籍學生(具工作許可),但雇主要如何聘用,要注意查驗證件,以確認其是否合法。
- 聘僱外籍配偶:查驗「身分證或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正本,並影印或拍照留存。
- 聘僱外籍學生:查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證」正本,並影印或拍照留存。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違法雇主將被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以刑事責任移送地檢署偵辦,處罰相當重。
民眾如要查詢聘僱外勞居留證相關事宜,可至本局官網(https://bola.gov.taipei/)公告資訊/居留證查詢專區,或至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https://bit.ly/2SEQ9nv)查詢,亦可電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查詢,如不知如何查核,亦可至本局及公立就業服務站諮詢。
圖說:聘僱外籍配偶及外籍學生應查驗資料,以確認真實性
月薪15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
勞動部於108年5月22日宣布,隔(23)日公告月薪15萬元以上的主管(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適用,排除部分勞動基準法工時、例休、休假及女性夜間上班的限制,讓雇主和高階白領人員間有較大的上班工時彈性。
要適用責任制的高薪白領監督管理人員,其職務必須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的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且每月薪資(本薪,不含加班費、獎金、分紅)15萬元以上,兩項條件缺一不可。舉例來說,某勞工每月工資即使達15萬元以上,但不屬於監督、管理人員(如小主管、工程師);或是本月有符合上述二項資格,也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但下個月只符合其中一項資格,意即從下個月開始,就不是本次公告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工時規定回歸現行勞基法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不得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此外,民眾常有錯誤的認知,誤認適用責任制人員,上(下)班不用打卡而且自動適用,但實際上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指工作時間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並不包括第30條第5項的出勤紀錄,所以,雖是適用責任制人員,雇主仍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需勞資雙方簽訂約定書,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力,並不是一進公司就自動適用責任制。
勞動部這次公告月薪15萬元且是監督管理人員適用責任制,有別於以往以行業別的工作者為對象,且尚未公告這類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本府審核該類人員約定書,仍會參酌勞工的工作性質、態樣,做個案實質審查認定。必要時,會請事業單位說明,或參採會計師或醫師的建議。
若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506、7022。
高薪監督管理人員納入責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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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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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 |
監督管理人員 |
監督管理人員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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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及例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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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
108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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