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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74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求職防騙有撇步、保障你我真幸福

 

  實務上發現有不法業者透過不實廣告招募員工,以假徵才真推銷、參加職業訓練或是補習等手法,誘騙急著找工作的求職者或求職經驗較少、剛畢業的年輕學子,使得求職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若經濟條件居於弱勢的民眾,再遇上求職詐騙,無疑是雪上加霜,苦不堪言。

 

  近年來本局針對求職陷阱進行多方面宣導,民眾求職時也越來越注意自身相關安全,106年本局相關檢舉案件數較105年檢舉案量大幅增加3.7倍,類型多為扣留相關證照或財務、收取保證金、假招募實收委託代辦費、假徵才推銷課程或薪資福利與刊登內容不符等。

 

常見求職陷阱類型

 

  1. 假借招募真詐財-實收委託代辦費模特兒篇:

      傳播公司、經紀公司以徵演員、模特兒為由刊登廣告,求職民眾面試後,卻以拍攝照片、宣傳為由,向求職者收取拍照費、宣傳物製作費等費用,並當場要求求職者簽署委託辦理上述拍攝或製作等事項,而民眾很少當場仔細檢視合約書內容,以為自己簽的是工作聘僱合約書,但經檢視該合約,因雇主將工作形式、內涵與同意委託辦理攝影、宣傳物品等放於同一合約中,導致民眾誤認為簽署的是工作合約書,實該條文為民眾同意委託雇主辦理攝影、宣傳物品合約。
     
  2. 徵才收保證金擔保-醫院篇:

      近來有多起大型醫院於招募醫生、護理人員或醫事人員時,要求應徵考試錄取人員需先繳交保證金,以確定錄取後報到,若未報到或未工作滿一定期限,視為違約或違反同意書,則保證金視為違約金作為賠償,不予歸還。甚至有些醫院除收保證金以保留錄取名額外,還另立名目-「卻聘金」,作為未到職的保證。於是民眾為了保留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多數會依要求繳交相關保證金或卻聘金。
     
  3. 假徵才真招生-電腦收費上課篇:

      常看到補習班打著政府招募內勤文書人員,或知名公司、企業需要撰寫電腦人員之名義招募受訓人員,表示經由它們的訓練後,可以透過關係安插到政府部門擔任內勤人員,或者推介到知名企業,幾乎錄取率百分百等。於是民眾便為了就業機會而繳交大筆的訓練費用參加課程,課程結束後並未協助就業,或是僅提供短期的派遣就業,薪資也僅是基本工資;又或是打著政府補助職業訓練之類的名義,推介其他未受補助課程,讓民眾花了大筆的費用卻無助於求職。
     
  4. 扣留財物-私章證件篇:

      有些事業單位於員工進入公司後,要求員工提供私章或是相關證照文件,以作為請領費用之用或是證明該職務所需能力,但在員工離職後往往並未歸還,又或者扣留證件,要求員工配合公司行政作業,威脅員工若不配合就不願歸還。
     

上述的幾種態樣都是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的求職陷阱。

 

圖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求職防騙暨打工權益宣導會」,向青年宣導求職防騙暨打工注意事項。

 

做好「求職前3要 應徵時7不」

 

  為了避免掉入求職陷阱、受騙,應加以防範並提高警覺,做好「求職前3要 應徵時7不」。

 

  • 求職前三要:
     
  1. 要陪同-請家人或朋友陪同面試,或事先告知親友欲前往面試的地點。
     
  2. 要存疑-若應徵公司有連續數週或數月刊登徵人廣告,給予不合常情的優渥待遇,或公司業務與內容模糊不清(如:工作輕鬆、免經驗或可借貸等),應先做好防範提高警覺。
     
  3. 要確定-若徵人廣告內容僅留公司名稱或電話聯絡人、郵政信箱、手機號碼等,要先確認是否為合法經營之公司,以免受騙。

 

  • 應徵時七不原則:

      應堅守「1不繳錢-不繳交任何不知名的費用」、「2不購買-不購買公司以任何名目要求之有形或無形產品」、「3不辦卡-不應求職公司要求當場辦理信用卡」、「4不簽約-不簽署任何契約」、「5證件不離身-證件及信用卡不離身不給公司保管」、「6不飲用-不飲用其他人提供的飲料或食物」與「7不非法工作-不從事非法工作或於非法公司工作」。

 

  由於就業市場勞、資雙方資訊或權利不對等,常使求職者陷於弱勢角色,因此「就業服務法」通過時,就在第5條第2項中特別明訂,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刊登不實徵才廣告或揭示,也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意願而留置求職者的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更不可以有扣留求職人的財物或是收取保證金的行為,以保障民眾求職的權益,雇主若違反將處以罰則,罰鍰金額從6萬到150萬不等,雇主不可不慎。

 

圖說:求職時應做好防範且提高警覺,並堅守「求職前3要 應徵時7不」,以避免掉入求職陷阱受騙。

 

 

勞雇雙方重隱私  就業安全齊保障

 

  本局整理近年民眾申訴有關就業隱私案時發現,仍有為數不少之大型知名事業單位於招募時要求求職者提供身高、體重、婚姻狀態、子女數、有無遺傳疾病、吸毒、藥隱、犯罪紀錄、信用紀錄、財務狀況或家庭成員資料等資料,或面試時詢問有無男友、結婚計畫、有無吸毒或是否是身障等,而這些內容多數涉及就業隱私或個人資料,已造成求職者私密的領域受到干擾,或不當使用個人資料造成困擾。

   

雇主不可任意蒐集的隱私資料類別

 

  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範,就業隱私資料類別如下:

 

  1. 生理資訊:包含了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指紋等。
     
  2.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驗、測謊等。
     
  3.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

 

雇主蒐集隱私資料須符合「就業所需」

 

  當雇主了解隱私資料類型後,也必須了解「就業所需」規範為何。「就業所需」規範如下:

 

  1. 隱私資料提供須尊重當事人權益。
     
  2. 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3. 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爾後老闆在請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個人資料時,也就更明瞭哪些問題可以問,哪些問題不可以問,以符合「就業所需」。也就是說,雇主在面試求職者時,詢問的內容應針對該職缺須具備的能力與條件,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強迫求職者回答,否則就有可能觸法。

 

圖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4月14日於幼兒園幼兒健康操及親子趣味園遊會設攤宣導就業隱私內涵,促使勞工了解自身權益。

 

就業隱私案例

 

  案例一:小敏前往A科技公司面試人資人員,該公司在履歷表中要求填寫有無遺傳疾病、吸毒、藥癮、犯罪紀錄、信用紀錄或財務狀況等,小敏認為上述相關資料與他面試的工作無相關,故未填寫,然面試官表示,該資料為公司制式蒐集的資訊,再次詢問小敏相關資料,卻未能說出蒐集的目的為何。

 

  就此案例而言,遺傳疾病、吸毒與藥癮屬就業隱私的生理資訊;犯罪紀錄、信用紀錄與財務狀況則屬於就業隱私的個人生活資訊,如雇主欲收集此類資訊,必須說明該資料與所擔任職缺的相關性為何?是符合該職缺的專業性或經濟性?或公益上的目的、必要性與無不正當連結。雇主須能強而有力地說明其中的關聯性,否則,雇主的要求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範,依據同法第67條第1項裁罰6萬至30萬以下罰鍰。

 

  案例二:小名前往婦星空廚公司應徵食品處理員,面試及錄取時被公司要求提供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小名認為已觸犯他個人隱私,可以不提供嗎?雇主有無違法?

 

  婦星空廚公司蒐集小名的醫療機構檢查紀錄資料,屬於就業隱私的生理資訊。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六、食品業者衛生管理(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因此,該公司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要求小名提供醫療機構檢查紀錄,屬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若發現雇主有違反就業隱私相關規範,可以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檢舉,若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為避免雇主任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於101年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時,增加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並於102年修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明訂「隱私資料」範圍及「就業所需」規範為何。有就業服務法對於「隱私資料」類別與「就業所需」規範後,求職者在填寫履歷表或答覆面試問題時,哪些問題不需要回答,可以有一個依循標準;而雇主也有標準,哪些問題可以問,或是詢問的問題須是基於經濟上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以利於找到合適人才。如此,讓雇主、求職者或員工均能在自主與平等的關係中適性就業與發展。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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