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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53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聘僱外籍勞工的常見迷思

 

  對聘僱外籍看護工的雇主來說,家庭裡多了一個人手分擔照顧被看護人的工作,但是從聘僱前的申請到外國人入國進到家裡工作後,這一路的繁瑣程序和相處適應問題,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精選與聘僱外籍勞工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問題,讓雇主跨越障礙、破解迷思!

 

  雇主經常抱怨仲介公司收費不清,價錢似乎任由各家仲介業者喊價,而外勞進到家裡工作後,雇主每個月還要繳交仲介服務費;若碰到語言能力較差、溝通不良之外勞,雇主只能默默承受,就算想轉換外勞,等待轉換期間的人力空窗也要雇主自己照顧!此外,還有很多雇主認為,聘僱外勞除了能照顧被看護人外,還可以處理全家的家務事,甚至可以幫忙照顧小孩,一舉數得、一勞永「役」阿!

 

  以上幾個迷思可從仲介機構及外勞相處兩個面向來解惑,仲介公司的收費可分為向雇主收取的登記費、介紹費與服務費,以及向外勞收取的服務費;其中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的薪資,服務費則是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而雇主認為的「每個月給仲介公司的服務費」,其實應是仲介公司向外勞收取的服務費,其依外勞入國後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3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此服務費並非由雇主支付,因此雇主切記不可從外勞的薪資中預先扣除來繳予仲介。

 

  此外,雇主也需瞭解近期剛通過的「外勞期滿免出國」之規定,即是其聘僱之外勞在聘期屆滿時可不用離開臺灣,使照護工作不致中斷,雇主若想續聘在臺期滿之外國人,可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向直聘中心辦理期滿續聘;若雇主決定不續聘,想要把外勞轉出給其他雇主,則雇主應於外籍勞工期滿前 2 至 4 個月透過直聘中心辦理不續聘轉出。

 

圖說: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官網或為民服務櫃台都可以瞭解到更多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資訊。

 

  至於如何與外勞相處,如果雇主與外勞語言不通、溝通有問題時,可請仲介公司雙語人員提供第一時間的溝通。若勞雇已發生爭議,仲介公司無法解決時,可聯絡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諮詢課請求安排協調處理(電話:02-23381600轉4220);勞動部亦設置1955專線,可提供語言翻譯協助。但若遇到外勞偷竊,則請立即檢具相關事證報警處理。

 

  此外,實務上常會遇到雇主不滿意外勞的工作表現,但又擔心外勞轉換雇主期間不能聘僱新的外勞,造成這段期間沒有照護人力的問題,由於外籍勞工的本質是替代本國籍勞工,所以在沒有外勞幫忙的情況下,還是要回到聘僱本國籍勞工的方法。

 

  另外,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機構式喘息服務」及「居家式喘息服務」,民眾可以電話申請(02-25975202或1999轉5888)或親自前往本市照護管理中心(信義區市府路1號B1中央區)。

 

  最後要向雇主提醒,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範圍是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切勿使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要求看護工打掃庭院、洗車、接送小孩上下學等,或甚至到小吃店、餐廳、營業場所幫忙,若經查獲屬實,雇主會被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想瞭解更多有關聘僱外籍勞工的資訊,可至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官網查詢,或至為民服務櫃台現場諮詢(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樓)。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勞資爭議

 

  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國人為了要兼顧家庭與工作,聘僱外籍勞工分擔照護工作成為許多家庭的選擇,臺北市截至105年底,外籍勞工人數有4萬5,168人,其中近8成為外籍家庭看護工。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型態、工作時間及休假等勞動條件與受僱於事業單位勞工不同,其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他們的基本保障是透過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前合意協商訂定的勞動契約規範。

 

  外籍家庭看護工來臺工作多由母國當地仲介業者透過臺灣仲介業者獲得工作訊息及安排介紹;另一方面,雇主因限於人力、時間或不熟悉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手續及法令等,多數仍採用委託國內人力仲介公司代辦的方式,因此外籍勞工、雇主、仲介3方的關係密不可分,一旦這些關係失衡時,就容易產生衝突。

 

圖說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仲介3方關係密不可分,若一方失衡容易產生勞資爭議。

 

  臺北市所受理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爭議案件中,以「契約爭議」、「扣留及協助取回證件」、「工資爭議」、「管理爭議」及「仲介事項」等5大類為大宗:

  1. 契約爭議: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點深入家戶內,且常與被看護人、雇主及其眷屬24小時朝夕相處,所以常發生工作、生活適應不良及溝通誤會等問題,倘若雇主不熟悉法令,更可能會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使得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時間更為拉長而無法正常休息。
  2. 扣留及協助取回證件:不少雇主為防範外籍家庭看護工逃跑,會「保管」或「扣留」外籍勞工護照、居留證等證件,甚至銀行存摺;或是雇主經其同意代為保管相關證件,在外籍家庭看護工要求返還時雇主卻已遺失證件。
  3. 工資爭議: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許多雇主有經濟困難,導致無法按時給付或根本無法給付薪資給外籍家庭看護工;也有部分雇主因不了解法令,擅自從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中扣除仲介費(除依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外,其餘薪資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或是出於善意強迫外籍家庭看護工儲蓄等情形。
  4. 管理爭議:因被看護者有長時間,甚至是全時間照顧之需求,當外籍家庭看護工欲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時,雇主往往考量重新招募或遞補程序所造成一定的空窗期,因此無法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提前解約。
  5. 仲介事項:雇主委託仲介辦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業務須付出一定的費用,因此勞雇雙方對於仲介專業性角色均有一定之期待,如仲介服務不如預期或對於收取相關費用有所疑義時,易形成爭議案件,若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仲介超收一些無正當名義的費用時亦是如此。

 

 圖說:臺北市受外籍家庭看護工爭議案件以「契約爭議」、「扣留及協助取回證件」、「工資爭議」、「管理爭議」、及「仲介事項」等5類為大宗。

 

  綜上所述,造成外籍家庭看護工勞資爭議的因素眾多,與其工作型態集中於受聘僱家庭中居住及照顧有密切關係。為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權益,我國在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皆制定了相關規定予以保障。另外薪資按時給付及健康的身心關係到外籍家庭看護工穩定工作之定心丸,若無法按時給付薪資等,會造成外籍家庭看護工對雇主或仲介產生不信任感,進而提出轉換雇主之要求,甚至逃逸。因此雇主應熟稔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相關規定及辦理事項,並給予外籍勞工與本國籍勞工相同之平等對待及尊重關懷,以避免違法情事及降低勞資爭議之發生。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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