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91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你被「責任制」了嗎? 破除責任制迷思
老闆最常說「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但真的人人都是「責任制」嗎?責任制可以代表無限上綱、天天過勞嗎?
所謂「責任制」,係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目前在勞動部公告適用的行業別中,僅有少數行業(例如保全業、社會福利機構)因為工作性質特性可放寬工時相關規定。但在口耳相傳下,造成許多對於責任制的濫用和誤解,現在就來幫大家破除責任制的迷思:
一、只要和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相關條款,責任制人人適用?
勞動部僅有公告特定「行業」之特定 「工作者」,才可以適用責任制(詳閱勞動部公告網站https://bit.ly/2LWSSSL),並非人人都適用「責任制」。舉例:在食品公司擔任主管職,雖然和公司簽訂契約採「責任制」工時,但因為「食品業」並非適用責任制行業,即使勞雇雙方都同意仍然不具效力。
二、我是勞動部公告特定「行業工作者」,自動就適用責任制?
不是喔!即使是勞動部公告特定「行業工作者」,仍需勞資雙方簽訂約定書,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力,並不是一進公司自動適用責任制,舉例:在保全公司擔任保全員,如果雇主沒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還是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排班。
三、我已經和老闆約定為責任制,工時是不是無限上綱,事情做完才能下班?
各縣市地方政府針對「責任制」勞工工時與休假,有更細緻的規定與上限,以臺北市為例,最常見的保全業保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能超過10小時,連同加班時間,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當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時間,更不能超過288小時;而且還要依健康保護法規(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給予輪班制員工至少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並提供員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我已經和老闆約定為責任制,還可以拿加班費和請特休嗎?
即使是責任制勞工,雇主還是要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加班費」和「特別休假」, 國定假日雖然可以經由雙方約定調移排定於班表;但若是未經調移,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雇主仍然要給予雙倍薪資。
五、我屬於勞動部公告的責任制適用人員,也經地方政府核備在案,那我上下班還需要置備出勤紀錄嗎?
是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是規定工作時間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並不包括第30條第5項的出勤紀錄,所以雖是適用責任制人員,雇主仍應置備出勤紀錄。
因應現今快速的產業變遷及特殊工作環境,才有「責任制」的誕生,讓事業單位彈性運用人力;為了杜絕雇主濫用「責任制」,本局每年均會針對此類異常工作負荷人員訂定專案查核計畫,保障工作者基本勞動條件。若是發現雇主違法導致自身勞動權益受損,也歡迎直接向本局勞動條件檢查組檢舉(電話:02-23026355轉9)或直接上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申訴(網址:https://bit.ly/2zz7YHq)。
職安法6條2? 你有聽過嗎?
近年來職場健康促進觀念日漸盛行,為預防新興工作而引發的相關疾病需要,於103年7月3日公布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已明定,雇主為防止工作者因職業促發肌肉骨骼、過勞及精神壓力相關疾病,強化工作者生理及心理健康保護,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各計畫簡述如下:
一、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所謂人因性危害係指工作者因長期暴露在設計不理想的工作環境、重複性作業、不良的作業姿勢或者工作時間管理不當下,引起工作相關肌肉骨骼傷害、疾病等危害的發生,如辦公室的行政人員,利用鍵盤和滑鼠控制及輸入以進行電腦處理作業,長期打字或使用滑鼠的重複性動作、鍵盤及滑鼠操作姿勢不正確等因素,工作者罹患造成俗稱「鍵盤手」的「手腕隧道症候群」,導致手麻、手痛的症狀,因此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應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相關指引「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二、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即為俗稱的「過勞」,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定義為「長期處在高度心理壓力之下所產生的身心耗弱狀態」,嚴重者甚至會造成工作者猝死,近年來過勞致死時有所聞,因此也逐漸受到社會大眾關心,故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應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相關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採取疾病預防措施。
三、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即俗稱「職場暴力」,如「與同事討論公事,因為意見不合遭到對方三字經辱罵」,甚至是「奧客不滿店內服務,毆打服務人員」等都是典型的職場暴力事件,為避免發生前述情形,雇主應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二版)」,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實施,至今已有4年多的時間,但仍有部分事業單位對相關規定不甚瞭解,故本局於107年訂定實施「輔導事業單位落實訂定勞工身心健康保護5年實施計畫」,輔導登記在臺北市的事業單位訂定相關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計畫,以落實事業單位負起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之責任,預計5年內輔導2,040家事業單位完成訂定,相關計畫範本可至本局官網(網址:https://bit.ly/2Bcehp1;業務服務/勞動服務/職業安全衛生服務專區/百寶箱/第13、14、15項檔案) 下載,尚未依法訂定之事業單位,應儘速依法訂定相關計畫並落實。
本局辦理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宣導會,輔導事業單位落實相關計畫訂定
相關法條及資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1 條、324-2條、324-3條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服務專區\百寶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服務專區\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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