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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修正】
1.新增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雇主招募時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2.新增第5條「禁止就業歧視」之項目↓↓↓
除了原本「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容貌…」等16項,再新增「星座」及「血型」2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不論以何種型式刊登或張貼招募廣告,應特別注意薪資揭露之規定,如有違法,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近年來勞工局接獲申訴就業歧視的違法案件中,來自網路平台的比例增高,例如臉書、學校架設之求才平台等,雇主常因不諳法令而刊登「限性別、限年齡」等違法求才廣告,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人事之教育訓練,因人資或人事部門的角色仍視同雇主,雇主務必謹慎注意,以免觸法。
#就服法修正
#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禁寫面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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