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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教室】~資遣通報?預告期間?
粉絲朋友提問:
新進小人資小A:請問如果公司打算依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某個年資2個月的員工,也要辦資遣通報嗎?
★正確解答:
1.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通報期間規定,係雇主將被資遣員工之資料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便因應或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2. 而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期間規定,其預告對象為『被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以便勞工有離職及尋職之準備,兩者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均不同。
3.因此,如果公司打算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某個「年資未滿3個月」的勞工,雖然沒有法定預告期,但仍然要辦理資遣通報唷!ლ(╹◡╹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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