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45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金融業陪同鑑定專案勞檢結果,勞動條件逐步改善
由於本市為全國金融交易中心,多數全國性大型行庫、重要銀行機構總部設立於本市,相關銀行從業人員數量亦為全國之冠,因此其勞動條件之權益,實需進一步被關注與保障。
本局從104年起推動銀行業專案檢查,招募31名銀行業陪同鑑定人,並進行培訓作業,7月份起針對32家主要銀行業事業單位實施第一波專案檢查,8月中完成所有檢查程序,違規項目經事業單位陳述意見後,9月針對違規銀行進行裁處並公布違規者名單。105年8月中旬,為瞭解銀行業者勞動條件改善情形,本局啟動銀行業複查計畫,本次複查32家事業單位合計違反54條違法條次,相較104年合計違反106條次,減少49.1%,初步看來該行業兩年來的勞動條件已有緩步改善的成績。其中,華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中華開發銀行與上海商業銀行等4家事業單位查未有違法情形,已分別就過去加班費給付、延長工時、休息時間及召開勞資會議有具體改善。
就未按規定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部分來看,從104年度違規家數31家降為21家,有32.2%小幅改善。至於使勞工超時工作(含1日工時超過12小時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減少15家次,改善幅度達68.1%。
其次,未按規定記載員工出勤(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部分,104年度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或記載不實之情形有7家,105年度複查時發現,違規情形反而提升至10家。探其主要提升原因,應為過去勞基法僅要求事業單位應置備出勤紀錄,105年度經法令修正後,明文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核實記載至分鐘,導致業者記錄工時未盡詳實疏漏,致違法情形提高。
本局以這兩年度的專案檢查結果分析,以超時工作的工作職務來區分,發現信託部、管理部及資訊部等人員因從事業務、輪值關門或是配合系統測試導致逾時工作情形。也有管理部司機因每月輪值開公務車關係,導致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長工時對工作者的身心都會造成壓力,進而產生各種不良影響,事業單位應多加注意,避免員工過勞。
再者,銀行業者加班費給付不足之態樣,主要有:1.出勤紀錄有常態性延遲下班情形,未有合理之加班費申請(員工自己不申請、員工私人因素非工作、無法說明)、2.加班費有限額、3.工時逾單週40小時未採計加班時數、4.業績或勤務獎金未計入加班費計算基數、5.加班以小時為單位,未滿1小時不予列計、6.開關門(輪值)人員或召開會議未列計加班、7.不當加班時數控管等。本局發現長期以來,銀行主要以加班申請制度作為給付勞工加班費之依據,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勞工出勤紀錄下班刷退與實際申請加班時數有明顯差距,亦未見資方提供進一步確認是否有實際加班之文件,以致造成短計加班時數之情形。
本局期望藉由這二波的銀行業勞動檢查,讓銀行業者培養自我檢視勞工權益的良好慣性,內化勞動法令法遵觀念,並重視大部分銀行業者對於人事管理制度之合理性,達到提升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整體勞動環境之改善。
105年銀行業陪同鑑定專案檢查—未足額給付加班費態樣統計表
態樣 | 家數 | 比例 |
出勤紀錄有常態性延遲下班情形,未有合理之加班費申請(員工自己不申請、員工私人因素非工作、無法說明) | 9家 | 28.1% |
主管職不得請領加班費 | 4家 | 12.5% |
開關門(輪值)人員未列計加班 | 4家 | 12.5% |
加班費有限額、限時 | 3家 | 9.4% |
工時逾單週40小時未採計加班數 | 3家 | 9.4% |
獎金未計入 | 2家 | 6.3% |
加班以小時為單位,未滿1小時不予列計 | 1家 | 3.1% |
資料來源: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瞭解特別休假,保障個人權益
這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於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其中,有關第38條特別休假部分,自106年1月1日施行。
本局從市民來電詢問勞動基準法相關問題中發現,詢問度最高的不外乎是與自身權益最密切的「特別休假」問題。修法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才享有7日的特別休假,繼續工作未滿一年是没有特別休假的。我國事業單位以中小型企業居多,平均存續期間短,且勞工流動性高。根據調查有近50%(約391萬人)現職勞工平均工作年資都未滿5年,本次修法大幅增加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至五年未滿勞工的特別休假日數。
依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這裡所說的「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之起算日,應自「受僱當日」起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舉例而言:勞工於105年7月1日到職,且其公司係以「個別勞工之到職日」為特別休假之起算基礎,則勞工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享有3日特別休假,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享有7日特別休假。
另外,本次修法一改過去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改為「由勞工排定之」,換句話說,勞工可自由排定自己的特別休假期日,但雇主如果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例外得與勞工協商調整。
此外,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工資)。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萬元,每日工資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於隔月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另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當勞工主張本條特別休假權利,但雇主有所異議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資料來源: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