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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30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落實週休二日 應立法強制、以價制量、加重罰則

 

訊息公告:親愛的讀者朋友您好,近期因電子報系統進行維護測試作業,致使本局105年7月13日誤發第30期電子報初稿,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勞動臺北電子報於每月1、15日發刊,請您持續支持!

  有鑑於過勞、長工時的問題不斷,勞工主管機關必須正視如何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才能使勞工之勞動力得以回復,確保勞工權益。要落實週休二日政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關鍵在於「立法強制、以價制量、加重裁罰」,必須增加雇主於週休二日的加班成本,以遏止加班遭濫用。


  從勞動檢查實務來看,現有勞基法對於違法超時加班的罰則僅處罰2萬至30萬元,罰則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超時加班亂象,本局於日前建議行政院、勞動部應修訂勞基法提高罰則,透過加重處罰,才能遏止雇主要求勞工違法超時加班,致使修法產生加乘效果,以展現政府遏止超時工作、杜絕勞工過勞的決心。

  過去因實施雙週84工時,因每週上班5日、每日8小時,使每週出現2或4小時的零碎工時,允許工作日增加工時至10小時,衍生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與第3項的兩週、八週彈性工時條文,在單週40工時、週休二日實施後,這兩項條文已無存在必要,本局認為也應一併刪除。

  對於行政院提出的勞基法「休息日」規範,倘若實施,本局認為,「休息日」的重點在於回復勞動力,與平日延長工時的性質不同,不應相提並論,雇主負擔責任應有所不同。從檢查實務經驗發現,許多雇主經常以補休取代加班費,卻無法給予勞工實際補休,形成勞工既無法領取加班費,也無法正常補休等違法現象,因此本局認為,休息日出勤不應單純視為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數,其性質應視為於例假日、國定假日,才能展現政府落實週休二日的誠意與決心。倘若「休息日」將實施,本局也主張,雇主應以「書面」排定個別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經勞工同意,方能確保勞雇雙方權益,避免因勞資雙方未能約定「例假日」與「休息日」,衍生加班費計算、補休爭議。

  勞動部104年2月曾研擬部分草擬內容,確實對於法令有更進一步之說明與定義,使法令規定更加完整,勞動局也建議仍應考慮納入此次勞基法修法考量,包括:第23條1、2增列「工資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工資清冊應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記入」;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第36條之一增訂「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增訂「補休相關規定」:一、延長工時之補休時數依24條1、2款標準計算(加給1/3、2/3),二、國假、特休之補休:十日內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三、6個月未補休,依發生時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對於上述建議,勞動部、行政院並未納入修法條文,殊為可惜。期盼立法院能以法律明文規範強制雇主應予休假不得出勤,或考量提高雇主一定程度之成本負擔,增加勞工協商參與程度,並且應以書面為之,配合加重罰則、嚴格執法,方能落實週休二日,減少過勞與長工時。(圖:2016工時與休假勞動權益論壇) 

 

 

捍衛勞動者就業隱私 倡議回歸立法意旨!

 

  普遍來說,社會大眾對於個人的隱私資料愈來愈重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中增訂,說明隱私資料之類別、項目及基本認定原則,藉以規範事業單位,進而提高對求職人及員工隱私權的保障。惟實務上,本局發現民眾陳情到最後往往無法論處雇主,關鍵點在於雇主與求職人或員工基於權力不對等關係下,求職人或員工心理雖不願意,但行動上卻還是將就業隱私資料提供給雇主,事後雖向勞動局反映,民眾卻難以證明雇主有「違反求職者或員工之意思」,勞動部近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參加研議本法條修法之會議,會中本局特別提議修法,避免求職人或員工落入現行法令條文的文字規範無法主張其意思。

  為回歸立法保障勞工本意,使求職人與受僱員工之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得以獲得保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有建議勞動部刪除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之文字,未來只要雇主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即已構成違法!雇主在向求職人或員工索取個人資料應思考,要求提供之私人隱私資料是否為就業必須?是否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蒐集?要達成的目的與所要求的個人資料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局相關建議已獲得勞動部支持,目前已列為修法方向研議中。

  另依現行法令,雇主招募員工如法令已有任用條件限制,則從其規定。例如保全從業人員受限於保全業法規定,雇主必須向求職人索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以確認求職人是否符合保全業法之規定。如雇主招募之職缺,無相關法令規範,也請雇主應尊重求職人之權益,切勿要求求職人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亦於官網設置就業隱私專區,更多資訊請參考連結http://bit.ly/29jRJ70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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