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2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求職履歷停看聽、保障個人隱私
找工作,寫履歷表,每個人都有經驗,但是你可曾仔細想過為什麼要提供這麼多個人資料呢?
部分廠商要求求職者填寫個人病史、懷孕計畫、婚姻狀況,面試時詢問個人的信用紀錄、犯罪紀錄、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等隱私資料,往往讓求職者感到不舒服,雖然不想回答,但是又怕會喪失被錄用的機會,左右為難。到底在應徵工作時,求才廠商可不可以向應徵者詢問這些資料呢?
何謂隱私資料?
隱私權是種不讓其他人干預個人私領域的權利,保障隱私權的目的即在保障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因此,就業服務法明訂雇主於招募時應注意,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不是屬於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隱私資料分為三大類,第一是生理資訊,如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第二類是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第三類是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紀錄,像是申請貸款、信用卡、現金卡等與金融機構建立任何往來互動資訊,或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例如國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家庭狀況、扶養人數、是否需要負擔家庭經濟)等。
雖然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求才廠商向求職者詢問這些資料,但必須明確說明這些資訊與擬應徵工作之間的關係,以及在不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才能為之。換言之,當求職者拒絕提供非屬就業的隱私資料時,雇主不得要求提供。
「就業所需」認定原則
如何判斷這些資訊是否與擬應徵的工作有關呢?雇主與求職者可把握兩個原則。
第一,雇主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不可以超過基於經濟上的需求(例如: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 目的的必要範圍,或是不可以超過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且應與目的之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等情形下,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求職者或員工自行判斷決定是否提供,如果提供後沒有被錄取,也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第3項,請求刪除應徵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第二,各行業及職業另有法令規定,要求從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則屬於就業所需的範圍。例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對於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保全業法對於保全人員、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於計程車司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等,都有各自的法令要求,雇主在這些法令的範圍內,是可以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資料。
可向哪裡申訴?
當求職者或員工覺得雇主要求提供的隱私資料,與就業所需無關時,可提供相關資訊向本局或其他縣市勞工局申訴,調查期間雇主應提出舉證說明,若經認定違反就服法隱私條款,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有就業隱私相關問題,可洽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或1999或 (02)27208889轉7048。
老闆不可說 NO的假
臺灣社會變遷使女性就業越來越普遍,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從1990年的44.5%、上升到2011年的50.19%,職場的性別結構有了很大的轉變。
我國在2002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再修訂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目的在保障兩性工作平權、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近年來因生活型態的改變,透過修法更積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所以它並不只是針對女性勞動者的立法,還包括如何促進不同性別者的權益,並支持勞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
保障員工權益,不得拒絕員工請的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明訂,員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至20條規定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都不可以拒絕,包括女性員工的生理假、懷孕期間的安胎假、產檢假五日、產假八星期,如果是配偶生產時,員工也可以請陪產假五日;此外,子女出生後,如有臨時性的照顧需求,員工可申請家庭照顧假,且不論男性或女性員工,都可以申請育嬰假。
以育嬰假為例,員工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1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超過2年。期間亦可在原事業單位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可遞延3年繳納,同時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在共同生活期間也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見性別工作平等法,不單只是顧及女性勞工因負擔生育而應給予特殊的母性保護,也在朝向促進家庭內兩性分擔照顧責任、協助家庭照顧下一代、並能平衡工作與家庭之間的壓力的方向修訂。
未區分假別 恐影響員工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本局為了解企業對法令的遵循情形,特別針對32家銀行進行「銀行業友善職場自我檢核表」調查,從31家銀行回報資料發現,部分銀行將安胎假或生理假併入病假、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歸屬,恐將影響員工請假天數計算或給薪的權益,且難以得知有無員工請某一性質的假被雇主拒絕,同時衍生以事病假計算這些法定的假別,造成雇主計入績效、全勤或考績的考量,給予員工不利的待遇。
因此,事業單位於員工請假時,應逐一區分各假別,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應正視性平法賦予母性保護的措施,也會針對事業單位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若發現違規情況,將依法裁處並公布違法者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以捍衛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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