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41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工作安全探究
社會上有一群不受他人僱用亦未僱用勞工,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而獲致報酬的人,我們將其通稱為「自營作業者」。自營作業者屬於「非正式部門」就業中的一種類型,而「非正式部門」所涵蓋的都是一些未經認可、未登記及未規範的小規模經濟活動。因此,自營作業者通常不容易去掌握,而其發展情況也不會受到重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全國104年度自營作業人數約為131萬3,000人,而近年來自營作業者佔就業人數,也大約維持在12%左右,由此可知「自營作業者」對於就業市場,一直以來都佔有一定的重要性,但不論是政府的政策或是學術上的相關研究,對於自營作業者的照顧與瞭解皆顯得相當匱乏。
根據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工作場所災害統計資料顯示,營造業自營作業者自95年至104年共發生13人死亡災害案,依其災害(圖1)進行分析比較後發現:
-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發生死亡災害類型僅墜落、滾落及感電2類,其中墜落、滾落災害為9人,感電災害為4人。
-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發生感電死亡災害皆發生在7、8月。
-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災害之作業類型,以空調作業5人最多、木工作業3人次之。
-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災害之承攬方式分2類,直接向業主承攬者計11人,向事業單位承攬而本身為承攬人或再承攬人者計2人。
-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災害之工程類型分4類,以民宅及店面裝修工程6人居多;其次為民宅空調工程作業5人;外牆防水、外牆清洗工程各1人。
- 經查營造業自營作業者皆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 另統計發現,若當年度營造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人數與歷年相較為低時,營造業自營作業者發生死亡災害之人數反而偏高(圖2)。
圖1
圖2
為瞭解營造業自營作業者於職業安全衛生之現況,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105年度,針對97名臺北市營造業之自營作業者進行問卷調查,針對受訪者個人近期是否有接受職安衛教育訓練、職安衛相關證照、工地職安衛執行情形、政府職安衛宣導情形及個人工作經歷是否曾發生職災等進行調查,經分析彙整主要結果如下表: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問卷調查統計表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資料統計 | 調查結果 | 百分比率(%) |
工作資歷 | 20年以上 | 42.3% |
工作類型 | 從事泥作居多 | 27.8% |
勞工保險 | 主要投保在職業工會 | 79.4% |
自營作業者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 | 工期短不處理(改善) | 92.3% |
接受職安教育訓練 | 每3年達6小時以上者 | 40.2% |
職業災害 (未住院) | 因工作曾受傷過1次以上者 | 40.4% |
職業災害 (有住院) | 因工作曾受傷過1次以上者 | 17.3% |
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已明確規範自營作業者之責任,以保障其自身安全及健康;然實務上,營造業自營作業者通常沒有上一層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因此職業安全衛生觀念較為缺乏,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知識往往是一知半解,致工作場所安全管理薄弱,突顯其職災發生比例往往高於其他行業之自營作業者,營造自營作業者工作安全問題,亟待進一步有效解決。
附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涉及自營作業者之規定
自營作業者準用該法之條款與應盡之義務分述如下:
(1) 第5條至第7條:一般責任及風險評估、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非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及器具,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2) 第9條:不得使用未經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3) 第10條: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4) 第14條: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
(5) 第16條: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6) 第24條: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如何提升營造業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從上篇營造業自營作業者問卷調查統計表顯示,受訪者(營造業自營作業者)工作年資較長,大部分在20年以上,其中從事泥作居冠(28%)、木作次之(25%),兩者比例相差不大;8成以上投保在職業工會;近3年受過6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上者占4成,但反推可知未滿6小時近6成,推估非為法定一般勞工教育訓練可能性大。調查發現,營造業自營作業者因事業規模較小,且年齡普遍較高,在受訪時,自身大多不清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保障工作者安全之規定,且對於教育訓練規定也不太瞭解。
營造業自營作業者於承攬工程時,工作行為上係屬於勞工,然常因承攬對象之不同,影響其工作安全之狀況。若於大型工地,有原事業單位之管理,較能注意施工安全作業標準;若於小型或個人施作之工地,僅由營造業自營作業者自行注意,難以符合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故建議可以從下列方法改進營造業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一)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
以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機制,對營造業自營作業者而言,需經由被動式勞動檢查,才能逐步提升職場安全意識。然單以勞動檢查方式,要達成全面性的效果,需付出極大之人力成本。因此,建議中央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將準用雇主之義務,增列營造業自營作業者教育訓練之規定,使其能充分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及工作場所的危害,並能確實遵守安全規範。
(二)加強教育訓練輔導:
對營造業自營作業者加強教育訓練或輔導,可提升整體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因營造業自營作業者之身分會隨工作型態或承攬關係,轉變為勞工或雇主之身分。當其轉為勞工時,因已有基本之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可於工作場所保護自己;又變為雇主時,因已具安全意識、風險概念及所負責任,而加強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進而達到保護所僱勞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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