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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31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擴大適用100人以上單位

 

  立法院於105年5月3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修正案,將原僱用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的雇主,原適用該條規定的事業單位,估計全國將由2千多家擴大至1萬4千餘家!

  要求事業單位推動托育服務,是增加雇主負擔嗎?沒有罰則要如何約束雇主遵守規定?其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在消除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的現象,提供受僱者無性別障礙的工作環境,主要目的是在實踐憲法所揭示的男女平等宗旨,因此該法所規定內容強調的是課以雇主提供托育服務,照顧員工的義務。

  為推動性別工作平權政策,並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勞動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研訂「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無論是大型企業或中小企業,只要是設立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是與立案托育機構簽約提供員工托育服務及津貼,都可以於每年3月至5月期間,依法向本局申請補助經費:
(一)哺(集)乳室:最高新臺幣1萬元。
(二)托兒設施: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30萬元。2.企業已設置托兒設施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10萬元。
(三)托兒措施:最高新臺幣5萬元。

  本局統計,在修法前105年3月底止,本市僱用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已有54.8%設置哺集乳室、95.5%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申請補助經費家數達95家,共補助150萬元,相較104年申請補助經費家數39家,共補助144餘萬元,整體辦理托育服務比率有逐漸增加趨勢。進一步分析,目前國內雇主或事業單位提供「企業托育」服務包含以下2種方式:第1種是雇主自行設置或以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第2種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包含托嬰中心、幼兒園、及課後托育中心((不含補習班及才藝班))辦理托兒服務)。

  面對企業激烈的競爭,隨著家庭結構及社會經濟環境的轉變,員工除了身負家庭照顧的責任還必須兼顧工作,經常是蠟燭兩頭燒的情況,勞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倘若雇主能將心比心去體貼員工的家庭需求,提供一個能讓人安心工作的友善職場,將是企業留人留才的最佳方法之一。一旦勞工家庭與工作得以兼顧無後顧之憂時,不僅能強化對公司的認同感,更能全心一意為事業打拚,在工作上發揮最大能量,而雇主提供與支持托育服務措施,都將對社會、企業發展、員工家庭產生多元的正面效益。大型企業辦理托兒設施,如行有餘力時,還可協助收托臨近中小企業的員工子女,造福當地中小企業的員工,對企業形象也會產生加分作用。

 

 

 

雇主勞退提撥不足.影響勞工退休保障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從94年7月1日實施後,許多事業單位以為勞工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後,便無需為94年6月30日以前任職至今的勞工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有些公司以規模小為由來規避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或提撥。

  為了保障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勞工的退休權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自104年起即加強輔導事業單位,只要仍有勞工繼續選擇舊制年資(指有94年7月1日前之年資者),或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勞資雙方在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結清年資或勞工尚未離職、依法退休及資遣前,都必須設立勞退專戶並按月提撥勞退金。105年起,如果經過輔導後仍未依規定檢視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不足以支付次年勞工退休金額,應在次年3月底前提足。


  由於事業單位未依法令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比率仍然偏高,而事業單位訂定的提撥比率卻又普遍偏低(法定提撥率2-15%),如果多數事業單位仍然維持成立時所訂的提撥率,極易忽略數十年後,因為公司經營狀況、勞工薪資調整與年資增加的因素,一旦勞工要退休,專戶裡的退休金就可能不足。此外,近年來發生數起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或解散,因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使勞工無法獲得足額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為避免類似狀況一再發生,嚴重影響勞工退休生活保障,故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時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必須提足次一年度舊制勞工所需退休金。

  勞動局自法令修正後,積極輔導企業應儘速依法足額提撥退休金,以確保勞工未來之退休生活無虞,截至105年7月,北市事業單位總計已補繳新臺幣708億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為了讓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可迅速確實瞭解法令規定,本局自今年度(105年)2月起迄今已舉辦8場次之法令宣導會,宣導活動將持續辦理至9月底,如有需求之勞工朋友或事業單位,均可上本局網站(https://web.bola.taipei/apply/)報名參加。

  針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涉嫌不足之事業單位,本局已陸續發文輔導及通知限期改善,針對查證違法屬實之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9萬至45萬元,請雇主應提早因應,定期估算及依法提撥,勿存僥倖心態,一旦發現違法屬實,本局將依法裁罰,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立法目的,以捍衛勞工退休金權益。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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