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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38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要如何察覺是否有「職場過勞」?從自身防制著手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忠孝院區  職業醫學科 楊慎絢 主任

 

  從事職業醫學三十年,不曾看過有那一種疾病,能夠像「職場身心過勞」這個議題,迅速受到藍領、白領各階層、勞心勞力各種工作型態者的關注,而且像是接力賽一般,持續登上媒體版面,越燒越熱,每一個個案引燃的星星火花,都可以形成燎原大火,體制外走上街頭衝撞行政體系,體制內形成共識,加速立法;從高科技業的工程師到派遣業的保全人員,甚至到專業的護理人員、老師、責任制的醫師。各種行業、各種身分均須預防過勞。

 

 

如何察覺「職場身心過勞」的症狀?

 

  1. 身心過勞徵兆:言談之間吐露情緒上的波動,例如:鬱卒、心情低落、難以入眠、半夜很容易醒來、做什麼都沒有興趣、一直快樂不起來、很想換工作,但又無法離開。有時候形容一種不曾經歷過的感覺,例如:像是肩膀扛了一座山、像是電池快用完了、像是蠟燭兩頭燃燒、只剩最後一滴油、胸口像是被大象踩住、像是一直撞到牆、累得像是一條狗。

  

  2. 過勞 (burnout):一種身心耗弱狀態,長期處在高度心理壓力之下的反應。「過勞症」:醫學用語是「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日本用語「Karoshi」,英美用語「Workaholism」(工作成癮)、「Salaryman Sudden Death Syndrome」、「Death from overwork」,古代的說法是「鞠躬盡瘁,死而後已」,通俗的說法是「做到流汗(勞力),嫌到流涎(勞心)」。

 

  3.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心臟疾病包括:心肌梗塞、主動脈剝離、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職業促發」指的是曾有『負荷過重』的事件,也就是疾病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例如:異常的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

 

職場身心保健之策略

  

  1. 危險因子與生活型態的改變。危險因子包括:男性≧45歲,女性≧55歲、家族史(早發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家族史)、抽菸、高血壓(血壓≧140/90 mmHg)、糖尿病(空腹血糖≧126 mg/dl)、心臟病(心房顫動,心律不整,心臟瓣膜疾病)、肥胖、高血脂症、紅血球過多症、吸菸、酗酒、嗜吃鹽、咖啡及茶、家族遺傳、 缺乏運動等等,都是誘發導致過勞症與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危險因子。
 

  2. 健康檢查與分析追蹤:定期接受全民健保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四十歲以上每三年一次、六十五歲以上每年一次),定期量血壓、血糖及血膽固醇。

 

  3. 職場健康諮詢:生活習慣改變,例如經常測量血壓、保持情緒穩定、戒菸、正確飲食(少鹽、低脂,多吃蔬菜水果)、多運動。按時服藥,定期的身體檢查,盡量減少壓力。生活作息規律,定期門診追蹤。

 

  4.職場之整體預防:職場健康餐飲、職場環境與服裝、職場舒壓(音樂與柔軟操)、打卡機附血壓計。

 

  5. 職場臨廠健康服務: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事業單位依其性質規模,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提供勞工健康諮詢、促進等服務,及協助雇主實施健康風險評估、健康分級管理。

 

 

預防過勞應由勞資共同努力

 

  所謂職場過勞,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中,所面臨的工作(工作量、工作時間等),大於所能承受的負荷(身體、心理),其可能是長時間工作負荷,亦可能是短時間的異常工作負荷,如勞工未能獲得充分的休息,將可能引發腦心血管疾病或其他疾病,更嚴重者,將導致勞工死亡,主要認定要件包括:(1)異常的事件;(2)短期工作過重;(3)長期工作過重。

 

  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註一),將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修正為,在發病日往前推算「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大於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大於80小時,「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大於45小時,作為評估工作負荷與發病關聯性之參據,除考慮加班時數、工作負荷外,還必須綜合研判是否發生異常事件等因素。但若勞工發病前6個月內有高量的加班時數,則被認定為過勞的可能性就相當高。

 

  為預防職場過勞,雇主應該採取的措施包括:(1)雇主應對於勞工實施定期的健康檢查,以確實掌握勞工當前的身心健康狀態,並且應會同醫護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共同辦理健康管理及勞工健康保護等事項,如於健康檢查發現勞工的身心狀況有異常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若經醫師健康評估後,不能適應原來的工作者,則雇主應參採醫師的建議,為勞工變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2)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勞工的身體狀況,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註二),其內容應包含: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換工作內容之措施。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勞工如不幸因過勞而導致罹患腦心血管疾病或其他疾病,除原有的醫療流程外,應盡速由「職業醫學科」的醫師(註三)診斷,釐清所罹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執行工作有相當的因果關係,進而確認是否為職業疾病,並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給付或津貼,以保障勞工自身的權益(註四);如勞工對於職業醫學科醫師的診斷結果有異議,可檢具相關資料(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作業之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認定或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疾病鑑定(圖一)。經統計近5年來向勞保局申請腦心血管職業疾病給付包括傷病、失能及死亡案件年平均約有80件(圖二)。

 

圖一

圖二

 

  預防職場過勞,實應由勞、資、政三方共同努力,政府除制定相關法令,規範雇主的責任及勞工的權益,還需透過勞動檢查,以杜絕不法的情事發生;資方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切勿為降低成本或提高獲利,而造成勞工身心上的傷害;勞方則應正視自身的權益,如於職場上發生不法情形,應向主管機關申訴,切勿姑息資方的不法行為。若您的工作地在臺北市,可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22)申訴,如經查證屬實,將依法處理。

 

註一: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http://bit.ly/2fyqDMl

註二:可參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訂「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

http://bit.ly/2ftNYMS

註三: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網絡醫院

http://bit.ly/2fx1lhq

註四:如勞工未加入勞工保險,仍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第9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補助

http://bit.ly/2ftMEJD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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