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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29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每七天休一天 例假日立法不應打折

 

  日前媒體報導某超商業者疑似使勞工連續出勤,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於每7日給予勞工1日例假日休息,引起社會輿論熱議,目前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主要依照內政部民國75年所發布函釋辦理,也就是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後,雙方得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例假日之週期。而部份服務業也因營業時間特性及勞工排休之需所出現的排班方式,實務上可能形成連續出勤7日以上之情形。


  有鑑於此種解釋無法給予勞工在一定連續工作期間後,能夠有足夠休息進而影響勞工身心健康,本局遂邀集專家學者就此問題進行討論,在討論過程中,專家提一個重要觀點,也就是人體無法辨識何謂週期,更無法長時間處於工作狀態,再者考量人體健康安全,自應中斷連續工作情形而給予完整休息之間隔,咸認為應維持7日之內即必須有休息1日,況且勞基法第36條立法意旨亦重在間隔的概念,禁止有礙身體健康之連續性工作,以確保一日之休息日能夠讓勞工有充分時間恢復其體能及精神,進而保護其身心健康與工作安全。


  與會學者同時說明參考日本於1950年後即未有此條爭議問題,因為在過去日本勞働法的解釋係以每週為定義,與每日、每月一樣皆為一個單位,日本勞働法認為是曆日的問題,應為週日至週六,不然至少應解釋為連續的七日,此項規定屬於勞動條件應於工作規則中明定,若未約定則回到行政解釋為週日至週六為一單位,故縱然未約定應何日為休假日,可以由7日內選定1日(例如星期三),但應予固定而不可由雇主任意調整之。


  從上述研討內容,可以清楚瞭解到目前對於例假規定應明確定義其週期及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例假日為何日,且例假日應以固定為原則,不得任意變動,以確保勞工能在7日之間,每連續工作6日即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之基本保護。意即從勞動基準法明定原則觀之,既已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之條件下,對法規的解釋應從保護勞工的角度來解釋,不應延長工作週期認定期間,以落實工時保護之核心價值。基於內政部民國75年函釋過於寬鬆、彈性過大,與法令強制對於例假日規定之精神有悖,本局於105年6月14日已函請勞動部廢止該解釋函,重新予以考量定義,以維護勞工之權益。而勞動部也在105年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令廢止內政部民國75年的函釋,並自105年8月1日起生效。

 

 

 

發生勞資爭議時,您該怎麼辦呢?

 

  「大仁哥在離開公司後發現最後一個月的薪資少了5,000元,也沒有領到最後一個月的加班費,打電話一問,公司竟然說是因為沒有將離職手續辦完,所以扣除5,000元作為賠償公司之用!加班費則是大仁哥申請離職,是自動放棄補休所以不給!」,大仁哥除了向勞動局申訴外,還有沒有其他方式或管道可以爭取自己的權益呢?首先,面對公司對於勞動權益請求漠視或置之不理而未依法給付相關薪資與假期時,大仁哥除了向主管機關申訴及檢舉公司不法的行為外,也可在每週一、二、四下午2時至5時撥打1999轉分機7019利用本局電話律師諮詢;每週三、五下午2時至5時可親至本局服務臺登記本局現場律師諮詢,當然也可撥打1999透過話務人員諮詢法令,或轉接勞動局人員接續諮詢以了解相關勞動法令規範。


  因大仁哥的工作所在地在臺北市,可以在確認爭議主張請求事項及金額後(如不清楚金額亦可申請),以書面(相關表單可至市民E點通網站下載)向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不知內容應如何填寫可至網站將範例一併下載參考填寫,亦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並等候本局(或委託民間團體)寄送開會通知單。此時大仁哥應該整理對爭議內容主張有利的相關事證,例如打卡紀錄(班表)、薪資單、薪資入帳明細、勞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資料,以利開會中提出具體事證。大仁哥收到開會通知單所訂日期與時間舉行調解會議時,本局(委託民間團體)會指派具備合格資格之調解人主持會議,讓雙方進行事實陳述、權益主張及提出證據,並依據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再作成可行調解方案,如果雙方接受即為調解成立,視為當事人之契約,若有一方違約,則他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調解方案,即為調解不成立,而雙方在調解過程可再商議排定第二次調解日期或決定終止調解後循司法途徑提起民事訴訟,另勞工仍可針對公司違反勞動法令部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本局將依法處理,如查有違反法令規定則對違規公司進行行政處分。


  萬一調解始終無法達致雙方可接受之方案,而走入訴訟程序,大仁哥可以考慮透過幾個重要的途徑申請法律扶助:(1)法律扶助基金會為目前國內提供人民法律協助的最重要專業組織,全國縣市均有服務據點,協助對象主要為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或律師報酬的民眾。詳情請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或撥打專線(02)6632-8282進行預約。(2)勞動部勞工訴訟扶助立即專案及補助失業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勞動部依「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目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民事訴訟之代理、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的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協助勞工找到適合的律師進行各項協助。勞動部除補助勞工針對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費用外,對於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期間未就業,亦補助訴訟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詳情請至勞動部「勞工訴訟扶助」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扶助專案」網頁,或撥打勞動部電話(02)89956866。(3)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除勞動部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之外,目前本市亦設有專門的勞工權益基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轉3349。

 

 

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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