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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週休 2 日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列之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

 

A: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安排工作時間而形成週休 2日,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 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若前開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因此,事業單位實施週休 2 日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所列之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3 月 23 日台 90 勞動 2 字第 00382 號函

對於勞動節是否放假之解釋)

 

資料來源:

勞動部

2016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彈性化措施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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