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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應現行工時制度之排班方案

 

為因應週工時 40 小時,勞資雙方可採取全面週休 2 日甚至 3 日,或是連續休假方式因應;依工作性質及企業需求,事業單位所採適法可行之工時模型,舉例如下:

 

一、正常工時制度(第 30 條第 1 項)

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達成全面週休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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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 週彈性工時(第 30 條第 2 項)

將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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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10 小時,一週工作 4 日,週休 3 日,2 週正常工時總數為 80 小時。

 

三、4 週彈性工時(第 30 條之 1)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小時。2 週內至少有 2 日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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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8 或 9 小時不等,每週皆休 2 日以上,甚至可連休 5 日,4 週共休息 10 日,正常工時總數為 1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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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正常工時調整為 10 小時,每週皆休 2 日以上,甚至可連休 7日,4 週共休息 12 日,正常工時總數為 160 小時。

 

四、8 週彈性工時(第 30 條第 3 項)

得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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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排定於週一至五每日工作 8 小時之週休二日勞工來說,105年春節假期原為 2 月 6 日至 11 日。

• 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形成 9 天連假 (2 月 6 日至 14日 ),可依第 30 條第 3 項之「8 週彈性工時」規定,將 2 月 12日原上班日之 8 小時工時調整至 1 月 30 日之原休息日。1 月25~31 日當週雖上班計 48 小時,但均屬正常工時。

• 已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適用第30 條第 3 項「8 週彈性工時」規定之行業。

• 105 年之端午節及中秋節及來年之類似情況,均可比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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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部

2016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彈性化措施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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