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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 2.5 小時事假,應否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A: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

勞動部

2016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彈性化措施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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