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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

 

 A:

勞動契約雖屬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惟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所定要件,方得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且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約賠償之責任。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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