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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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