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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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