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工排定,不得一律以折算工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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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都需召開勞資會議嗎?

一、 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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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如對年資未滿的勞工預先給假,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自請離職,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扣薪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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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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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勞工停看聽】

雇主不可“未經外籍勞工同意”擅自扣留或侵占外籍勞工的財物、護照及居留證,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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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務之規定>

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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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舊制退休金時的「平均工資」有哪些項目是不計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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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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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友善職場-家庭照顧假】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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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政府機關補班放連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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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移工停看聽】

雇主不可聘僱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外籍勞工,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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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說我們都比照政府行事曆放假的,行事曆上沒有勞動節,所以5月1日公司沒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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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規定時間內安排所聘僱外籍移工接受健康檢查,違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請雇主多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受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關心您。

一、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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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老闆專欄報你知

Q1:請問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之其他企業組織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其職工人數減少至50人以下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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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資會議每3個月之認定原則為何?】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其計算方式採事業單位自行訂定每3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之周期,即符合規定。(例如:任期自當年度2月1日起至隔年度1月31日期間,每3個月為2月至4月、5月至7月、8月至10月、11月至1月,事業單位自訂間隔2、4、3月之周期,分別於前述每3個區間內之3月5日、5月5日、9月5日及12月5日召開定期勞資會議。)詳細情形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查詢(https://reurl.cc/lMj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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