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勞動臺北電子報第117期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陳信瑜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訴訟免驚,勞工權益基金作後盾
在臺北市工作的勞工,遇有勞資爭議時,可以向本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讓專業的調解人介入,協助雙方解決紛爭。然而,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形下,法律訴訟成為勞工確保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因此,對於在訴訟上較為弱勢的勞工,本市為保障其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別設置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以下情形的訴訟期間相關費用:
- 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 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 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
如果勞工的勞務提供地位於本市者,或是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迄今已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者,只要符合以上所列合於補助的情形,都可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訴訟補助申請,而申請各項補助者,除申請裁決補助應自提起裁決之日起60日內申請外,其餘各項補助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者將駁回申請。
本市勞工權益基金之申辦,應檢附之各項文件如下:
- 申請書。
-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 未獲其他單位補助之切結書。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申請強制執行費以外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第一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第一審、第二審或第三審裁判書影本。
- 申請強制執行費補助者,應檢附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
- 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附裁決申請書影本。
- 除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且尚未作成決定前,或經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者,應檢附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外,應檢附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協調或調解會議紀錄影本。
- 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或裁決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勞工主管機關認定 或鑑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 申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補助者:裁判費或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 申請律師費補助者: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
- 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者: (一)全額生活費用:無工作收入切結書。 (二)差額生活費用:薪資證明等相關文件。
另外提醒各位勞工申請補助時,須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但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且尚未作成決定前,或經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者,不在此限。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bit.ly/2V7Bmli)查詢及申辦,路徑及連結如下:市民服務大平台/首頁/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勞動局/19、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裁決)補助
圖說: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裁決)補助程序
勞資間發生爭議無法協商,如何申請調解?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減少勞資雙方因爭議事件而涉訟,以使爭議問題得以迅速、圓滿的獲得解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設有勞資爭議調解機制。當勞工因工資、資遣費或勞動契約等與雇主發生爭議,然雙方無法協商時,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政主管機關可處理的勞資爭議係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
1.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如積欠薪資、未發加班費、未給特別休假、終止契約爭議等。
2.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如調整工作時間、調整薪資或調整福利制度等。(此項目之當事人應為工會或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10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3分之2以上。)。
如為承攬(如承包工程)及委任(如委託清運廢棄物)關係或基於其他法規(如私人借貸、侵佔、竊盜、傷害、侮辱等…等)衍生之事項,則尚無法透過勞資爭議調解處理。
本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方式如下:
1.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申請人至本局勞動即時通(https://ap.bola.taipei/bola_front/)註冊身分(需登錄使用者資料),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郵寄申請:
請申請人載明勞資雙方之名稱、姓名、電話、地址、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寄至本局勞動基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
如需制式申請表格,請至本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https://service.gov.taipei) >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 > 勞動局 >24. 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或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 > 書表下載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下載。
3.現場申請:
請申請人至本市勞動權益中心(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或本局服務臺(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填寫申請表格。
另外要特別提醒,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及第59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等規定,勞資爭議若經調解成立,則該調解方案即為勞資雙方間之契約,若一方不按調解方案履行私法上給付之義務時,則另一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圖說: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三管道
圖說:本局勞動即時通連結網址:https://ap.bola.taipei/bola_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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