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228國定假日出勤 工資這樣算!】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連假即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需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亦可事前與勞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業者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
原文: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480003/post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228國定假日出勤 工資這樣算!
最後異動時間: 2020-02-25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連假即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需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發給工資,亦可事前與勞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業者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元。
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方得為之。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舉例而言,雇主與勞工阿成協商將109年2月28日(和平紀念日)與109年3月10日(原工作日)對調,原2月28日已成為工作日,阿成於該日出勤工作,雇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惟若雇主後於109年3月10日使阿成出勤,因該日已經調移成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方符法制。
勞工局吳局長威志特別提醒,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事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動態,可加入本局建置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LINE@,或至本府勞工局官方網站首頁「勞動基準法專區」查詢本局各項資訊,亦可撥打04-2227-6526、本市1999市民專線或至本府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櫃檯諮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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