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勞動派遣保障再向前!】

 

勞動派遣在實務上極為常見,也是企業常運用勞動力的重要方式。我國之前只有「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勞動派遣提供原則性的規定,今(108)年立法院明文將勞動派遣訂入勞動基準法,並於在5月15日及6月1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增修重點如下:

 

一、明訂派遣關係(第2條):

本次修法明訂「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等定義。

 

二、明定派遣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第9條的2項):

本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雙方間的勞動契約沒有到期即終止的問題。雇主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三、派遣勞工有權向要派單位請求積欠工資(第22條之1):

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的工資,並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命令派遣事業單位發放工資,但仍無法取得工資,派遣勞工得直接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工資,再由要派單位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派遣員工將得到雙重保障,避免派遣勞工求助無門。

 

四、禁止「轉掛」派遣員工(第17條之1):

本次修法明文禁止要派單位在員工與派遣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前先「面試」員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員工,違反者除了派遣勞工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最高可罰新台幣45萬元。

 

五、要派單位需連帶負擔職業災害責任(第63條之1):

由於派遣勞工多在要派單位提供服務,要派單位對於派遣勞工工作環境之安全,亦應負責。因此,當派遣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除了身為雇主的派遣事業單位外,要派單位也需就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加強對派遣勞工健康、安全的保障。


74617650_2494462617307433_4429474071004053504_o.jpg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人資經驗分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