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得否約定較法定期間長之離職預告期間?】

 

案例:

  在A公司任職四年多的有頭鹿,因為生涯規劃想要離職去其他公司,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有頭鹿在30日前向公司預告將終止勞動契約,未料老闆拿出契約書說,當初契約約定要提前半年通知,所以不許有頭鹿30日後離職…

 

說明:

  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因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如果勞資雙方有約定較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更長之預告期間,因為係優於法令,自可依雙方約定辦理。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關心您


80998260_2573190792767948_8519185726036770816_n.jpg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人資經驗分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