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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
案例:
小美寶寶已經三個月大了,開始進入啞啞學語階段,小美不想錯過孩子的成長並想親自教養孩子,於是事前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書面申請,依法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1條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事前以書面請求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同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
(二) 另依同法第17條及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需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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