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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才能申請仲裁?仲裁有何效力?

A:

1.申請條件:

(1)經勞資爭議調解結果不成立,雙方合意申請。

(2)雙方合意不經調解逕付仲裁。

(3)特定勞工之調整事項任一方得逕付仲裁(詳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2.仲裁判斷效力:

(1)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等同法院之確定判決。

(2)調整事項勞資爭議: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參考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https://reurl.cc/4gAVmj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 https://reurl.cc/0z5MDo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https://reurl.cc/W45K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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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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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勞動臺北官方臉書粉絲團

 

如何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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