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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才能申請仲裁?仲裁有何效力?
A:
1.申請條件:
(1)經勞資爭議調解結果不成立,雙方合意申請。
(2)雙方合意不經調解逕付仲裁。
(3)特定勞工之調整事項任一方得逕付仲裁(詳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2.仲裁判斷效力:
(1)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等同法院之確定判決。
(2)調整事項勞資爭議: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參考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https://reurl.cc/4gAVmj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 https://reurl.cc/0z5MDo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 https://reurl.cc/W45K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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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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