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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惠正在找工作,發現徵才資訊很多寫薪資面議,這樣可以嗎?
A:如果應徵的職務,屬於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以上,雇主是可以標示面議的,但如果未達4萬元,雇主就應該要公開揭示,像是以區間、明定數額等方式揭示,不可一律以面議方式呈現,不然就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連結:
1、就業服務法第5條、67條:https://reurl.cc/m8kGV
2、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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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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