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 勞工涉訟權益補助金 ?
勞動部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提供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代理之扶助、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一、勞工訴訟扶助
勞工如與事業單位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及雇主為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勞資爭議,經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需要提起訴訟,且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扣除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提出訴訟扶助之申請, 全國法扶專線 412-8518(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 。
二、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
勞工之訴訟案件類型如為因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提起民事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可向勞動部申請民事訴訟裁判費扶助,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三、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訴訟中,有工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且符合無資力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提出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申請,相關申請書表,請至下方相關檔案下載。
附件檔案下載
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書(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pdf (122 KB)
勞工法律扶助切結書(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pdf (81 KB)
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書(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pdf (132 KB)
勞工法律扶助切結書(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pdf (85 KB)
四、各縣市政府勞工訴訟扶助資源連結
1.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2.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3.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4.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5.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安全基金業務請洽 06-2991111#8568 詢問
6.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7.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宜蘭縣勞工訴訟補助要點業務,請洽 03-9252860詢問
8.新竹縣政府勞工處
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請洽03-5518101#3052詢問
9.苗栗縣政府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資訊如下:
勞工訴訟扶助專案
申請對象
1.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之定義:「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申請人之經濟狀況符合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6條之規定:財產狀況每月月薪低於8萬元,總資產低於300萬元。(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6條)
法律程序及扶助範圍
(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條規定)
1.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
2.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適用類型
(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3條至第5條)
1.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2.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事件。
※如果您的情形符合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請務必在各該程序開始日起180日內來本會申請。
(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3條第4項)
申請方式
請向就近與法扶分會申請,請撥打法扶全國七碼專線:412-8518(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洽法扶分會,或點擊全國法扶服務據點查詢分會聯絡資訊。
申請流程
法扶會「法律扶助法」與勞動部「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權益比較表
※請點選查看【法扶會「法律扶助法」與勞動部「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權益比較表】,如就本說明有不瞭解的地方,請詢問法扶會同仁。
應帶資料
1.申請人的身分證
2.申請人最新三個月戶籍謄本
3.申請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國稅局辦理,電話:0800-000-321)
4.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的紀錄影本。
5.官司案件相關資料。
其他
1.民事訴訟裁判費之扶助、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可向勞動部申請!
2.申請網址請連結:勞動部網站→便民服務→捐補助專區→本部捐補助規定→勞工訴訟扶助
常見問題
如何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申請表單,可至勞動部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首頁>便民服務>捐補助專區>本部捐補助規定>勞工訴訟扶助>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書(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申請必要生活費用之請領期間為何?
請領期間,申請人必須到就服中心辦理推介就業,在無法找到工作下,才能提出申請。每次核定扶助金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次以30日計算,最高扶助180日。
可以申請必要生活費用的勞資爭議類型為何?
1.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2.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3.請求雇主依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生活費用扶助申請條件為何?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訴訟中,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且符合「無資力」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提出。
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法令依據及申請資格等要件為何?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22條規定: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於訴訟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第23條規定:初次申請生活費用扶助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繼續請領者,應按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並需檢附二次求職紀錄。前項求職紀錄,指經求才單位核章之介紹結果回覆卡。每次扶助期間,自該次推介就業日起算,且二次求職紀錄須在推介就業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扶助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訴訟扶助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何謂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應向誰申請?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訴訟中,有工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而生活陷困者,且符合無資力標準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提起訴訟後(向法院遞狀後),可向勞動部提出訴訟期間生活費用之申請。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本專案是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凡有該項需求之勞工,都可就近至該會各縣市分會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為何?
一、資力部分:
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及除了自用住宅外,其資產總額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二、可以申請訴訟扶助的勞資爭議類型為以下:
(一)民事部分
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
1.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2.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以勞工為被告提起訴訟者。(得不經調解程序)
(二)刑事部分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刑事審判程序前之告訴代理。
訟訴扶助相關法令依據,申請要件為何?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3條規定:「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一、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前項之申請於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第一項第二款之扶助,於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為能力時,得由其遺屬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勞工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應於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出。」
第3-1條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第4條規定:「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得申請第二條第二款之扶助。」
第5條規定:「前三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九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前項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前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
何謂訟訴扶助,應向那個單位提出申請?
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18)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勞工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之代理扶助。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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