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雇主所採取措施包括:

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處理申訴原則:不公開;保密;當事人充分陳述;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判斷;衡酌雙方當事人權力差距。

委員會決議應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請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20日內提出申復。如提出申復,是否仍由原決定之相同委員審理申復案,各單位可於自訂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中規定辦理。

對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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