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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安自105年1月1日到職,因育嬰需求,108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09年10月1日復職後,小安特別休假該如何計算?
A:小安自109年10月1日復職後,因108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不計入工作年資,故如108年度之特別休假尚有10日未休畢,則自109年10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尚可申請10日特別休假。又如108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109年10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已無法申請特別休假,須繼續工作滿9個月,也就是自110年7月1日起,因工作年資已滿4年,始有年休假14日。
參考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1條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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