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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飛往移工母國的航班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期滿日前返國,該如何處理

 

A: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為移工辦理手續並使其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出國,並在移工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又移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出國,或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者,雇主不必辦理離境備查作業。

 

如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辦理手續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的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至於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生活照顧管理,仍由雇主負責。另移工於等待出國期間不得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勞務或工作。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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