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適用對象為何

 

A:

移工在臺工作年限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即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定上限者(家庭看護工達14年、其他類別達12年),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應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

上開核發3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延長調整。(例如家庭看護工109年4月15日屆滿14年,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後14日內申請3個月聘僱許可,延長聘僱至109年7月15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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