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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宣宣於108年8月16日至108年10月10日向公司請產假,公司認為已給宣宣產假,因此沒有發給中秋節獎金,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喔,勞工於產假期間仍然算在職中,而且產假為「女性」生理上與生俱來之特質,故僅為「女性」所能請求,公司若以「請產假」作為「不發給中秋節獎金」之理由,等同於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恐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之規定,違反者可依同法第38之1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及第38之1條:https://ppt.cc/fpi2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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