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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畢業季求職潮,許多新鮮人面對求職初體驗,大專畢業生常見問題之一就是,企業是否聘用是否有試用期?試用期間的薪資是否會比較低,以及試用期內若解聘是否不需給付資遣費等,今天就由勞基法的規範來為大家解釋。
企業聘用是否有『試用期』,依照勞基法現行條文,並沒有規範出試用期,而勞動部另針對試用期間解釋如下:
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試用期屬於勞資雙方協議的範疇,企業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訂定試用期,並與勞工明確說明評核項目等,而衍生的問題便是試用期間薪資以及試用期內解聘的資遣費等。
雖然企業可以訂定試用期並評估勞工表現,但僅有利企業人力管理,並不屬於不同聘用制度,因此在所謂約定試用期內不應該降低約定的薪資,也不能以試用期未達成評核自動解約。當勞工就保的當天起,依照其所簽訂之定期與不定期契約,都應遵守勞基法規範,若需資遣該員工,則需遵循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辦理資遣,不應有自動解約或是不給予資遣費的情況。
勞動部試用期間說明: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649/
#試用期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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