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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適用勞動基準法公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分娩假疑義

 

A:查產假係對於女性勞工之特別保護,故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中,該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事業單位,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產假,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有較優規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二月廿八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三五七二號函)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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