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三十七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又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三十九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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