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清明連假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清明節、兒童節這2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如圖示)

 

相關法規: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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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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