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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計畫通報】

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符合規範人數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含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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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如何線上申辦資遣通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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