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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計畫通報】
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符合規範人數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含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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