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見大家最近過得好嗎(小編絕對沒有在學理科太太🤫)

近期有一個節氣大家知道嗎,明天就是立冬囉~大家要記得進補哦🥰,是不是有想到下週的雙11呢?趁現在天氣微涼適合逛街,大家假日可以外出走走逛個街🤩~說不定剛好就看到了很優惠的商品呢!🤠

今天帶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歧視之禁止,有關雇主不得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之項目有哪些呢?一起看下去吧😉

 

【勞基法小教室】-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之項目~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11條規定中,有列出各個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之項目: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例外情形: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2.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3.各項福利措施。

4.薪資之給付。工作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例外情形: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5.退休、資遣、離職及解職。

 

⭐️大家在求職、就業時可以注意公司是否有因為這些項目而有差別待遇,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哦!若您有任何勞基法的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勞基法諮詢專線(07)8124613分機232~234詢問,也可以透過「私訊」向小勞男孩詢問哦!

 

#勞基法小教室

#就業歧視

#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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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小勞男孩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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