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有頭鹿最近應徵上一家旅館的部分工時工讀生,剛上班沒多久就適逢旅遊旺季,旅館應接不暇,就排了有頭鹿連上10天的班,有頭鹿向老闆反映,但老闆跟他說觀光旅館業為勞動部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行業,旅館已依法召開勞資會議通過實施四週變形工時,得予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即可,但有頭鹿疑惑部分工時勞工是否也適用變形工時呢?

 

說明:

  部分工時勞工原則上不能適用變形工時規定。但勞動部考量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如依勞動部106年03月13日 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釋實施8週變形工時的時候,倘其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不能一同適用,恐導致事業單位之一體秩序受影響,故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8週變形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例外同意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於非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不能適用同法變形工時規定。(詳情可參照勞動部108年09月27日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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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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