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 注意!離職違約金不是雇主說了就算~
部分企業為降低離職率,要求員工若未滿最低服務年限需付離職違約金,這樣是合理的嗎?勞動檢查明確表示「違約金不是雇主說的算!」
※勞動檢查處:https://goo.gl/b715eF
※濫用違約金條款:https://goo.gl/5Xhc3p
未屆滿勞資雙方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雇主要求勞工給付違約賠償金是否合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若勞資雙方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違反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各項規定者,勞工可拒絕給付約賠償金。
另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8 月 10日(83)台勞資二字第 58938號函釋規定,如勞工認為原勞動契約所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不符民法及誠信原則等相關規定,亦可不履約賠償,並逕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勞工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巿,可向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地址:臺北巿信義區巿府路1號5樓;電話:2720-8889)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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