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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我是自行離職或目前無工作的失業者,想參加 職業訓練學習技能,請問我是否能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呢?
A:如果您符合如下「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參訓期間可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資訊可點選 https://bit.ly/33aYCiY 連結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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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24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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