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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懷孕,嗣後在懷孕期間如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參加勞保,且分娩前參加保險日數滿280日(早產滿181日),可否申請生育給付❓
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才能請領生育給付。所謂保險日數是指生產前「曾經」參加過勞保合計的年資。因此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生產時符合上述參加保險日數之規定,雖然是在懷孕期間才重新加保,還是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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