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請領順序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被保險人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2.請領順序:
(1)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2)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第二順序的遺屬(父母)得於法定條件下遞補請領遺屬年金,請參閱第05104問答。
3.給付標準:
(1)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2)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或符合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3)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遺屬津貼40個月。
4.遺屬年金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
🔸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資料來源: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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